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经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符德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唐经清诉被告符德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1年6月4日上午10时正开庭审理。原告唐经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经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唐经清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英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符文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