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经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符德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唐经清诉被告符德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1年6月4日上午10时正开庭审理。原告唐经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经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唐经清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英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符文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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