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门圣,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海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华侨新村农行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黄利剑。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丽梅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海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4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4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丽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长廖长荣
审判员叶玉华
审判员赖永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黄润莹
书记员王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