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劲松路3号中泰广场21层。         负责人:吴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年**月**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崔,山西省长治市沁县人,住山西省长治市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韩,山西省长治市沁县人,住山西省长治市沁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诉被告崔、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晓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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