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占通,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3月11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30年5月21日止)。2021年5月28日起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一部刑诉〔2021〕Z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占通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占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5日21时15分许,在通州监狱十监区宿舍4组内,被告人王占通与同监室罪犯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王占通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徐某面部一拳,在同监室其他罪犯劝阻过程中,被告人王占通继续殴打被害人徐某头后部两拳,被害人徐某鼻部当场出血、肿胀变形。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鉴定,被害人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占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王占通在服刑期间未减过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占通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罪犯入监登记表、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无减刑证明、门诊病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占通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嵇某、张某、石某的证言;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学检验鉴定文书;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占通在服刑改造期间,破坏监管秩序,故意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占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占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占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刑罚执行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占通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零二十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30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