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八区8号之一至之四,之六至之十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7U。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林,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恒德,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州翔升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4。 法定代表人:温某1。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翔升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63.69元,本院不再收退)。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智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思欣 书 记 员 任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