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力(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大香公路115号富力漫时光小区BC3号楼000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薇,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男,公司员工。

被告:马爱,女,****年**月**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富力(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公司)与被告马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学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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