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阴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城关镇向阳路北段6号水岸明珠2号楼1-11/1-12室。 法定代表人:钱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肖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肖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汤阴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赵某、肖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汤阴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阴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汤阴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