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
被告:张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姚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柏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行与被告张某、姚某、柏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行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行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计57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