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风大道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2624130K。 法定代表人:杨晓谋,董事长。 被执行人:易志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执行人:樊春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志兵、樊春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易志兵、樊春珍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歀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鄂1121执2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陶小曙 审判员 徐 俊 审判员 董华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