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仕学,云南江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蒋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云南省曲靖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曹得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曲靖市人,住曲靖市麒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辉与被告蒋建平、曹得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仕学、被告蒋建平、曹得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蒋建平、曹得永共同支付给原告垫付的工资、材料费、租金等合伙款共计239113元,并支付从2020年7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是:陕西先锋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大理1段施工供电施工2标段的工程,被告蒋建平、曹得永利用云南鑫鹏祥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陕西先锋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与被告蒋建平认识后,被告电话告知原告称“大理这边有一个滇中引水项目,但是由于资金不足,想让你来做这个项目。”原告考虑后,认为可行。便于2020年3月14日到洱源县邓川镇工地与二被告一起合伙做这个项目。原告占60%,二被告占40%的利润。原告从3月22日开始合伙,并且开始垫付费用,后因二被告承诺原告的公司拨款不按时,增加签单方量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同意解除合伙。二被告同意原告垫付的款项由二被告支付给原告,2020年6月5日经双方对账后,2020年6月18日写了一份对账单,合伙款计228613元,被告承诺基坑做完后一次性付给原告。同年7月6日,基坑全部完工。二被告仍未支付给原告相应费用。因做工程,二被告租住在洱源县杨四军家。房屋租金一直未支付,房东找到原告催要房租,并把原告的车子扣押,原告只有代二被告支付了2020年4月23日至7月23日的房租10500元,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要垫付的工资、材料款、房租等共计239113元,被告称公司没有拨款而拒不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只有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完成本工程,在合伙期间,分别欠了当地经销户的猪肉款6632元、蔬菜款3186元及日用品、调料款1629元,共计11447元。在原告起诉后,经销户分别起诉原告,原告已经分别与各经销户达成了调解协议,因为原告已经退伙,上述费用应由二被告承担,所以增加诉讼请求为: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猪肉款6632元、蔬菜款3186元及日用品、调料款1629元,共计11447元。

被告辩称

蒋建平辩称,被告是经曹得永介绍认识原告的。对于原告起诉的内容,希望有证据证明,当时的利润占比这些,现在已经没有什么意义。原告不出面,仅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认为,双方间的纠纷,应该让原告把相应单据拿过来,就其在合伙期间所做的工作量与被告作一个核算。因为目前被告方已经做了核算,而且项目部也有核算结果。结果显示原告只是做了50多万的工程,而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70多万。所以原告提出来的这些垫付费用希望原告说清楚。

曹得永辩称:被告是蒋建平的表哥,平常帮忙蒋建平管理工地。被告介绍原告与蒋建平合伙时,被告让原告仔细考虑清楚,原告来了十多天才决定合伙做工程,原告到了中途就不做了。原告要退出时候,被告对原告说过不做了要跟蒋建平说。原告让被告签字时,被告也说让被告签字不起作用,但是原告说被告签字只是证明。被告签了字以后,原告就带着工人闹事,之后他就乱算工人的工资。被告一直帮原告做活,被告跟原告做了四个月,一分钱没有拿到。原告诉状中称垫付的费用没有依据。蒋建平已经支付给原告七十多万,而实际上原告只做了五十多万的工程。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二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工程款结算清单,曹得永认为其只是帮曹得永管理工地,清单上的签字只是应原告要求签署的,蒋建平认为签字当天是因为喝酒后,原告让其签署的。蒋建平同时认为,原告所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因为工人全部是原告叫来的,所有付给工人的款,被告已经直接支付给工人,原告有没有支给工人被告不清楚,工人借支的120,660元也是从被告项目部直接支付给工人,被告现在所有支付出去款项都是直接付给工人的款,而且是工人提供了身份证、银行卡的。还有材料、机具、钢管运费、转运搭材、吊车费、施工车辆加油费、生活用品计107,953元,材料、机具在哪里,这些东西在哪里,施工车辆的加油在哪里是多少,生活用品的又在哪里,原告均不能说明。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结算单虽然不具备结算单的形式要件,但是在该结算单上,有曹得永2020年6月5日的签名及按印。而且在尾部,有蒋建平加注的意见及签名按印,对此单据上载明的“杨辉垫付以上228,613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房租收、领条、证明、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调解书,被告均不认可,认为赵泽先的房子是原告自己住的,杨四军的房子是原告的施工队住的。调解书中施工期间的各项生活费用也不认可。经审查,上述证据,未有被告蒋建平的签字认可,故对原告主张的“原告垫付房租10500及各项费用11,447元”证明方向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均系在蒋建平6月18日结算以前的账务。被告曹得永认为其知道银行转账的4万元,微信转账其不清楚。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支付的相应款项,均发生在2020年6月16日以前,应视为双方在结算以前的账务往来,在被告蒋建平与原告共同形成了结算单后,本院对被告的证明方向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3日,云南鑫鹏祥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被告蒋建平与陕西先锋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大理Ⅰ段施工供电施工2标项目部签订《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蒋建平分包了53个基础的施工。被告曹得永系被告蒋建平表哥,平时在蒋建平工地上作为蒋建平的代班人。被告曹得永认识原告后,便介绍原告与被告蒋建平合伙施工。原告经过考察后,与被告蒋建平达成了口头合伙施工的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垫付出资将工程做完,原告占60%,被告蒋建平占40%。期间,被告蒋建平为原告支付了相关工人的人工工资。后原告拟写了结算单一份,注明“工人借支共计12,066元整。机具、材料、钢管运输、转运材料、吊车费、施工车辆加油、生活用品共计107,953元,合计228,613元。以上资金全部是杨辉本人垫付的,基坑做完拨款,一次性付清给杨辉。2020年3月22日到2020年5月16日”。原告书写好上述结算单后,2020年6月5日被告曹得永在上述结算单上签字按印。2020年6月18日,蒋建平亦在曹得永签字的下部注明“以上款项属杨辉用于滇中饮水芹河35KV的垫付款项”,并签字按印。因被告未拨付原告相应款项,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蒋建平口头达成了由原告垫付出资将工程做完的合伙协议。协议达成后,原告投入相应的资金并组织施工。原告施工后,经被告蒋建平驻工地的代班人曹得永签字认可后,蒋建平进一步在原告持有的结算单上加注意见并签章按印,故本院视为被告蒋建平对双方入股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并且自己认可了该笔债务。因在本案中,已经查明被告曹得永系蒋建平的驻工地代班人,与原告及蒋建平间不存在合伙关系,故对原告请求的判决被告蒋建平、曹得永共同支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仅支持由被告蒋建平承担给付义务。结合原告要求赔偿垫付的工资、材料费、租金等合伙款共计239,113元的请求,因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双方结算一致认可的原告垫付资金为228,613元,对此笔款项,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垫付房租10,500元及蔬菜、肉、调料、日杂品等费用11,447元,因原告并未提交以上支出已经双方结算的证据证明,故原告对于上述支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要求被告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蒋建平辩称其与原告间的结算应该经过合法结算以及其在原告结算单上签字系其酒后所签的答辩观点,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查明的事实有悖,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5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蒋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辉垫付费用228,613元。

二、驳回原告杨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计2365元由被告蒋建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