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水县。
申请人:王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水县。
申请人:黎国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水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兰,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罗德刚,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惠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涛、王薇、黎国珍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罗德刚名下的贵A×××××号轻型自卸货车。申请人王涛、王薇、黎国珍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涛、王薇、黎国珍为保证诉讼目的的实现,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罗德刚名下的车牌号为:贵A×××××号轻型自卸货车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被告罗德刚对上述车辆不得变卖、抵押或赠与。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