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卫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筑巢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元彬,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毛卫成与被告新疆筑巢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田疆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卫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毛卫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卫成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毛卫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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