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峰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邵诗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艳,该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任永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与被告任永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艳、邵燕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永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任永青立即从原告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创伤整复一病区13病房迁出。事实和理由:任永青于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2月12日,在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处住院治疗,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通知任永青出院后,任永青拒绝离院,并继续占用病房病床。任永青拒绝离开病房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任永青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因交通事故致其双下腿受伤到原告处住院治疗,原告对被告行左胫腓骨骨折内固定及左跟骨内固定手术。2018年11月19日,被告为取左小腿内固定物到原告医院2号楼创伤整复一病区13号病房29床住院治疗。2018年11月21日,原告为被告行左胫腓骨骨折术后愈合内固定取出术+左腓骨骨折术后愈合不良内固定取出穿针内固定。被告住院治疗后期,被告自诉头晕、头痛、双上肢及手部麻木等症状,原告进行了治疗,并组织威海市中心医院专家会诊治疗,但没有明显改善。2019年2月12日,原告以被告下肢病情平稳,骨科治疗方面暂无特殊处理,对被告自诉症状经多学科及外院会诊治疗后,患者仍自觉无明显改善,建议被告及时就诊于上级医院,并通知被告出院,但被告拒不离开,至今占用原告的病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受伤后,在原告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伤后治愈,病情平稳,再无特殊处理治疗,原告通知被告出院,此时双方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已经终止,被告应当离开医院,归还住院期间占有的住院床位。被告作为原告接受治疗的病员,应当遵守原告医院的规章制度,原告向被告发出出院通知后,被告应当及时离开,如被告认为原告存在医疗损害结果或者治疗效果未改善等情况,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主张权利或者选择其他合理方式进行治疗。被告继续占用原告的住院床位至今,其行为已经影响和妨碍原告正常医疗活动,妨害了原告对医院财产的使用,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任永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创伤整复一病区13病房迁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任永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姜洪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金琳 书 记 员 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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