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新玲,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被告:姜玉英,女,****年**月**日出生,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新玲与被告姜玉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晓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玉英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新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600亩2年承包费用36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9日,被告姜玉英将位于多拉特乡沙依巴克村大田地600亩承包给原告张新玲,每亩每年承包费300元,承包期限为3年,即2018年1月30日至2020年11月30日,承包费用540000元,原告张新玲只于2018年耕种过合同承包地,2019年至2020年均因土地被收回未能耕种,要求被告退还承包费。

被告辩称

被告姜玉英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7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自2018年1月30日至2020年11月30日,承包费共计540000元,因政策,承包地被收回,原告仅耕种了一年,因被告未退还两年承包费360000元,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承包土地时交纳了押(压)金20000元,约定到2020年11月30日退还,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该项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9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理应共同遵守。现因国家政策,导致合同仅履行了一年,被告收取的两年承包费应当予以退还。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中表示,放弃退还20000元押金,属于其对自身私权利的处分,本院不予干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姜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新玲土地承包费3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0元,邮寄费80元,由被告姜玉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晓 琴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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