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福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西海镇居民,现住海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卢桂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湟源县申中乡申中村村民,现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门源县浩门镇西关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579915188H         法定代表人:侯永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严福成、卢桂兰与被告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严福成、卢桂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严福成、卢桂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齐建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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