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段小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审理经过
段小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3刑初6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被执行人段小芳交纳罚金50000元。因段小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段小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有不超过100元的零星存款,因金额较小,本院不予扣划。
2、本院通过房产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段小芳名下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
三、经调查被执行人段小芳现在长期不在家,找不到其人,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被执行人有不超过100元的零星存款,本院不予扣划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