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清,住本市。 被告: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田。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清诉被告合肥品冠职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王永清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清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永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王永清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永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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