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文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吴艳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文广诉被告吴艳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艳顺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9年8月1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后经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后经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据,应向原告进行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艳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文广借款5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闫铁锋 审判员 张明复 人民陪审员 赵维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红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