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文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吴艳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文广诉被告吴艳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艳顺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9年8月1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后经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后经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据,应向原告进行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艳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文广借款5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闫铁锋 审判员    张明复 人民陪审员    赵维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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