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麻江县宣威镇蜡白村烙印冲惠民标砖厂,住所地麻江县宣威镇腊白村洛印冲,组织机构代码92522635MA6EP3K29N。
经营者:陈文军,男,彝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章,男,彝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系陈文军父亲。
被告:张其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江县宣威镇蜡白村烙印冲惠民标砖厂诉被告张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江县宣威镇蜡白村烙印冲惠民标砖厂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尊重其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麻江县宣威镇蜡白村烙印冲惠民标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433.00元,由原告麻江县宣威镇蜡白村烙印冲惠民标砖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