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福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狄庆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福喜与被执行人狄庆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0381民初8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狄庆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福喜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计59116.16元;二、驳回刘福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1764元,由狄庆龙负担。
因被执行人狄庆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刘福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法影像已上传电子卷宗备案。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858.57元,本案债权尚余57021.5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苏0381执22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福喜发现被执行人狄庆龙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