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阳山路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书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健,男,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洪俊,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春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一审鉴定遗漏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对案件的事实有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8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冒金山 审判员 俞爱宏 审判员 陈霄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莉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