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改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张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改玲与张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豫0202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帅的银行存款300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帅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华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