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南门里街新1479。
负责人:张延雷,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海,公司员工。
被告:刘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诉被告刘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军、赵玉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因被告刘震欠信用卡欠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借款人刘震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3479.29元,并由被告刘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13479.2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0元,均由被告刘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