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红城国际商服B#4-8号。 主要负责人:金文旭,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希臣,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前,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曲艳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焦敏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被告曲艳荣、焦敏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庞春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冬雷 书 记 员 谢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