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东路龙城帝景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胡贵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艳,女,客服部经理。         被告:张建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安物业公司)与被告张建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京安物业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京安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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