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盛旭,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张雪林,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盛旭与被告张雪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盛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盛旭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雪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林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