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福泰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38号富裕新城区1栋1层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田海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忠,男,乌鲁木齐福泰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张延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福泰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延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乌鲁木齐福泰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