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国栋(身份证号:XXX),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苏志强(身份证号: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国栋与苏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国栋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苏志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国栋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国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国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