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巴州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法定代表人:张经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焦朝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巴州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朝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巴州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巴州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巴州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