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玉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望奎县。 被告:刘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安与被告刘金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玉安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玉安与被告刘金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玉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玉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