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未伏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黄**镇胡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黄**镇胡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存昌,该村村主任。 被告:孙有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黄**镇胡家庄村。

审理经过

原告未伏先与被告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黄**镇胡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孙有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经查询河南省林州市黄**镇胡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为“郝富民”,原告起诉书中载明被告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黄**镇胡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为“郭存昌”,原告起诉时未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故原告起诉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未伏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德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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