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泥河信用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217311184D。
负责人:龚富国。
地址:云南省富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金,云南旭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王红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系被告李志配偶。
被告:亢洪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张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系被告亢洪江配偶。
审理经过
原告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泥河信用社诉被告李志、王红春、亢洪江、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泥河信用社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志、王红春、亢洪江、张丽的起诉,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泥河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李志、王红春、亢洪江、张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元,退回原告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泥河信用社167元,其余167元原告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泥河信用社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