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新林花园小区9号楼*单元*室,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军,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粮食贸易从业者(在黑龙江农场就职),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花园小区19号楼二单元*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志达,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志勇因与被上诉人赵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2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款项的认定可能涉及案外人李某的利益,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2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志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3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