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思环,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萍,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袁光堂,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徐金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思环与被告袁光堂、徐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思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萍、被告袁光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金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思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00000元本金自2019年9月28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亲戚关系,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两被告没有按期偿还原告借款,于2019年9月27日向原告更换借条,并约定借款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为标准,以人民币10000为本金。当天,被告袁光堂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在2019年10月前偿还20000元。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偿还借款,两被告均以没有钱为由拒绝偿还。基于上述事实,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其目的如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袁光堂答辩称,借款是事实,2014年是向杨四环借款150000元,2015年杨四环叫其与徐金连到安徽合肥搞传销,一人被骗了69800元,还耽误了一年的时间,所以认为该笔借款已经还清。

徐金连未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杨思环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信息复印件、借条复、银行流水复印件印件,以上证据袁光堂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杨思环提交的承诺书,拟证实袁光堂向杨四环承诺于2019年10月前偿还借款20000元,袁光堂辩称是遭到逼迫所签,本院经审查认为,袁光堂因无证据证实是遭到逼迫,因此本院予以对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杨思环与袁光堂、徐金连系亲戚关系,因资金周转困难,袁光堂与徐金连于2014年向杨四环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袁光堂与徐金连未及时偿还借款,于2019年9月27日向杨四环更换借条,并约定从同年的10月18日起借款利息按照“以银行贷款利息为标准,并以本金100000元开始计算。”袁光堂于2017年偿还杨思环利息10000元,之后再也没有还过款,杨思环多次催要借款,但袁光堂与徐金连拒不偿还,为此杨思环诉至本院。

另查明,袁光堂与徐金连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袁光堂、徐金连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思环借款150000元,有其向杨思环出具的借条为凭,虽然杨思环所出具的借条上徐金连的签名系袁光堂所签,但袁光堂当庭陈述称2014年时徐金连就对该笔借款知情,且该笔借款用于了两人经营的烟花类产品加工厂,杨思环也提供了自己在芷江农村商业银行的取款流水,因此可证实杨思环与袁光堂、徐金连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杨思环主张袁光堂、徐金连偿还所欠借款,符合法律规定,袁光堂、徐金连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对杨思环要求袁光堂、徐金连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计算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且杨思环也是按借条约定主张借款利息,所以袁光堂、徐金连应自2019年9月28日起以1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杨思环支付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袁光堂、徐金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思环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19年9月28日起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袁光堂、徐金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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