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旺中,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5刑初64号、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刑终29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旺中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一案。执行内容为“并处被告刘旺中罚金50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6230.00元”。本院向查控网络提交查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保险、不动产、税务、民政信息进行查询,仅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共计506.92元,本院已经扣划;查得被执行人配偶信息;本院查得被执行人刘旺中名下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安里90栋1-6号(含下房一间)、不动产权证书号0003551、建筑面积126.05平方米不动产,本院已经查封,经查,该房产系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婚后购买,购买价格75万元,贷款59万元,目前尚欠贷款本金53万余元,该房产现由其配偶居住,其配偶已经怀孕28周,本院认为目前阶段不宜处置该房产;本院委托哈尔滨市南岗区、松北区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社保信息,均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向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本院向鹤岗市社保局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社保缴纳账户;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且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提取被执行人保证金15000.00元。本案执行标的146230.00元,已执行15506.92元,未执行130723.08元。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唯一一户住房现由其已经怀孕配偶居住的状况,本院决定暂缓启动房屋拍卖程序并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至被执行人配偶妊娠期结束或哺乳期结束后再恢复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5刑初64号、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刑终29号刑事判决书刘旺中罚金、追缴违法所得14623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瑶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吕乃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