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序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育才路121弄22号1幢18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9FPX51。
法定代表人:陆正胜。
委托代理人:钱涛,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渊,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蓝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凤威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Y4EJB0Y。
法定代表人:刘伟。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8264X7。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2021)苏04民初2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序劲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蓝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60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序劲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蓝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序劲商贸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