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广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执行人聂新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万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广胜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1129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聂新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聂新富在万年县裴梅镇富林村委会富林组有房产一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聂新富所有的位于万年县裴梅镇富林村委会富林组的房产一栋【不动产权号:赣(2020)万年县不动产权第00013529号,面积:321.16平方米,共有人:王海枝】。
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