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淼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告:张显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聂淼鑫与被告张显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聂淼鑫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淼鑫以被告张显亮已给付欠款2000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淼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聂淼鑫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隋巍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