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凯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范拥文,男,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凯忱诉被告范拥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凯忱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凯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朱 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欣欣 书 记 员  崔新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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