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文某,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文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公告费240元,合计1078元,由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