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宏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刘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宏萍与被告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宏萍于2021年8月1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宏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宏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陈宏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