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抗西,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娜,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求茂,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抗西诉被告何求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抗西以被告何求茂已自行付款为由请求撤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抗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潘抗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