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乔扎西草,女,土族,住天祝县华藏寺镇。
被执行人:肖廷红,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乔扎西草与被执行人肖廷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623民初1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扎西草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肖廷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肖廷红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乔扎西草的借款54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10元,但被执行人肖廷红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肖廷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乔扎西草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肖廷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肖廷红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现因被执行人肖廷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扎西草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