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盛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理人:于锦泽(于盛泽之姐),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玉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于盛泽因与被申请人耿玉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再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盛泽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前后邻居,申请人居前,被申请人居后。申请人家是祖遗宅基地,平谷区档案局有《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着宅基地四至界限。被申请人家宅基地是1968年获批,被申请人家宅基地占用了申请人家祖遗宅基地。批准部门准予申请人家留四尺宽后院并垒后院墙作为两家使用界限。被申请人于1998年翻建房屋时,在申请人家无人居住的情况下,拆除申请人家作为两家使用界限的后院墙,封堵了申请人家后门,侵占了申请人家四尺宽后院,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和财物。申请人曾多次找村委会和平谷镇政府土地科,村委会多次上门调解未果,平谷镇政府土地科对此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申请人于2019年将被封堵的砖拆除。被申请人在法庭上歪曲事实,不承认拆除申请人家后院墙和封堵申请人家后门,否定申请人家有四尺宽后院和后院墙。申请人的宅基地与被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属界限明确,不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应予以解决,不应驳回。申请人强烈要求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挖出后院墙磉基石,磉基石就是两家宅基地使用权的界限,但一审法院拒绝申请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一审法院属于不作为。二审法院应查清事实,不应维持一审裁定。(二)申请人为多重残疾人,长期受被申请人及周边人歧视,一、二审裁定助长了欺凌的社会风气及侵权行为。现依法申请再审。 耿玉芳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于盛泽与耿玉芳对两家宅基地使用权属界限存在争议。2020年12月24日,平谷镇人民政府出具[2020]10号《关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书》。2021年3月15日,平谷镇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该《关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书》,现平谷镇人民政府尚未出具相关决定书。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属界限争议未经有关部门解决之前,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于盛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于盛泽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彭红运 审 判 员 程占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杨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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