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被告:陈志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石与被告陈志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王建石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志国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建石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元,由原告王建石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