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俊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 被告:张华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俊卫与被告张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红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华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俊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本金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该笔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2分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3日,被告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万元,当时双方约定月利息为2分,被告当场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9年1月1日之前,被告还能按期归还原告借款利息,但之后,被告利息就分文不给了,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总是找各种理由推拖不还。为此,原告无奈只有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张华民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3日,被告张华民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张俊卫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张俊卫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张华民2017.11.23号”。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2021年5月27日,双方经闻喜县人民法院调解员柴正海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张华民分期归还申请人张俊卫借款20000元,给付办法:于2023年3月25日前付10000元,于2023年6月25日前付1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申请人张华民负担;三、此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纷争。”后原告张俊卫因还款期太远,于2021年7月2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期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一份、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张华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庭审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案中,原告张俊卫主张被告张华民归还其借款20000元,并提供了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其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在其提供的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其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在借款时约定了利息,故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华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俊卫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张华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贾红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冰心 书 记 员 谢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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