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淑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金宇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大孤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818679494U。

法定代表人:李本萍。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淑贞与被告大连金宇水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贞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张淑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大连金宇水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书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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