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赵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被执行人衡阳易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唐金灵。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涛与被执行人衡阳易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湘0424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湘04民终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衡阳易兴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衡阳易兴建材有限公司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磊磊 审判员 谢红军 审判员 陈足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颜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