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小近海,住河南省新蔡县,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执行人:何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辽宁省凌海市,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执行人:孙国芝,女,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威与被执行人何平、孙国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2019)辽0224民特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孙国芝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9日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何平、孙国芝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11日、2021年5月28日分别对被执行人何平、孙国芝的财产进行3次网络查询,并于2021年6月7日对二被执行人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传统查询。另查,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5日申请人郑威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做出的(2019)辽0224民特1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