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兆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告:由忠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告:奚晓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兆禄与被告由忠祥、奚晓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兆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